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5年职教高考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5-04-11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5职教高考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3759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职教园区文林路

第五条 学校介绍: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高等专科学历资格证书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纳入全国统一计划招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招生政策,修改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校的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情。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考试招生录取政策,并按云南中职职教高考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条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学校依据科批次各类别录取分数线,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总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职教高考平行志愿投档时,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档分数,除艺术类、体育类外,按不含照顾加分成绩、专业技能测试、专业理论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成绩依次、逐项比较艺术类、体育类按不含照顾加分成绩、职业技能成绩、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根据比较结果排列先后顺序。如果所有项目分数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严格按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 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校后,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校统一进行新生体检复查工作,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退回原高考报名学校和户口所在地。

第五章 学制、收费标准及政策

十五  学制:三年。

十六  各专业收费严格按备案审批标准执行,如有变动按最新标准执行。

学费:12800元/生·年。

住宿费:六人间2000元/生·年,四人间3000元/生·年。

十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2025年入学须知。

十八  资助政策

1.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生·年)

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生·年)

筑梦奖学金(4000/生·年

国家一等助学金(4200元/生·年)

国家二等助学金(3200元/生·年)

退役士兵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37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贷款:学校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最高额度为20000元/生·年),用于资助学生学费与住宿费。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详询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3.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可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持有退役证的全日制专科退役士兵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毕业证书

十九 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学籍管理规定和《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生手册》《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不合格者作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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