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组织学习《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 2017-06-01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虚假宣传等犯罪屡见不鲜,社会危险严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根据云南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要求,5月24日下午,我校招生处组织学习了《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精神。校长杜国海、校长助理方明、招生处处长程安明、学生工作处副处长苏兵兵、五年制与公共基础教育学院书记兼副院长何新东、财务处、网络中心、招生处全体教师、五年制与公共基础教育学院全体教师参加学习活动。

此次学习由程安明处长主持,传达了《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开展学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开展招生考试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逐条学习了《司法解释》的内容,旨在使工作人员充分认识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和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信息泄露产生的严重后果,充分认识国家信息安全的战略意义,充分认识个人信息安全工作的法律意义,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增强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程安明处长根据学习内容提出相关要求: 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成立安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完善制度措施,加强人员、账号、设备、文档、数据等薄弱环节的管理;所有接触考生信息的工作人员签订《信息安全保密责任承诺书》;定期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并填写检查纪律表。

会上,杜国海校长利用各种案例,指出信息泄漏的危害,强调各个部门、各个环节都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防火墙”,从根本上注意信息安全防范,确保我校不出现信息安全事件,使考生个人利益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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